申报示范工程,应当达到以下建设规模: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万元以上工程。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于工程开工当年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1);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 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保证措施;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企业成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自评机构,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评。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环境与卫生状况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四)制定了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参考:住建部发《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六)申报的工程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八)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地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分80分以上则达到标化工地标准。可按照新技术增加分值项参评“星级工地”。
(二)增加分值
要求积极采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每达到一项按该项分值加入总分。总分80分小于95分(含)为“一星级”工地,大于95分小于110分(含)评为“二星级”工地,大于110分评为“三星级”工地。(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十项新技术推广加分表见附件3)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至少每季度要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监理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尽责履职,参与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企业自评机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应签字确认自评结果。
企业开展自评情况的图片、视频资料、检查记录(附件2)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并及时收集归档。企业应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能如实反映自评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评审部门及时对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列入拟初评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30%时,向评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初评。
初评由评审部门组织评审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标准开展。